澳门初级法院于四月十日对涉及二零二一年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澳门公义」提名委员会贿选案作出一审宣判。在十八名被告中,共有六人被裁定罪名成立。首被告李少坤被裁定二百三十五项贿选罪及一项伪造文件罪成立,判处五年徒刑。第二被告胡羽财被裁定二百三十五项贿选罪及一项伪造文件罪成立,判处 三年六个月徒刑。第三被告谢妙冰被裁定 二百三十五项贿选罪成立,判处二年三个月徒刑。其余三名被告(第六、八、九被告),各被裁定一项贿选罪成立,分别判处二个月徒刑。以上六名被告均不获缓刑。被判罪成的六人均已表示会提出上诉,但倘上一审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终局判决,按照《立法会选举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此类犯罪将附加「中止行使政治权利二至十年」,意味着罪成者将丧失未来参选资格,从制度上切断「以贿买权」的路径。
这是继二零二一年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及二零二五年第八届立法会选举的报名期,由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审查报名者的参选资格,认定其中有多人「不拥护基本法、不效忠澳门特区」,而被选管会取消参选资格(DQ),以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后,从廉洁选举的角度落实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的重大司法举措,从而形成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资格审查与维护廉洁选风「两手都要硬」、互相配合的格局。
「爱国者治澳」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核心要义,更是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的根本遵循。澳门立法会作为特区的立法机关,承担着制定法律、监督施政、反映民意的重要职能,其组成人员的政治立场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关系到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实践的行稳致远。在立法会选举中坚守「爱国者治澳」原则,既是澳门回归以来治理实践的经验总结,更是面向未来筑牢澳门发展根基的关键举措,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在澳门立法会选举中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通过健全参选资格审查机制,明确划定参选人的政治底线,将不拥护基本法、不效忠特区的人员排除在立法会之外,从源头上确保立法会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特区宪制秩序的重要力量。这一机制从制度上防范了外部势力渗透和分裂势力干扰,确保特区立法权始终掌握在爱国者的手中,为「一国两制」在澳门的行稳致远提供了最根本的政治保障。澳门回归祖国二十六年来「一国两制」实践取得巨大成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始终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管治团队,而立法会作为管治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选举中「爱国者治澳」原则的落实,进一步夯实了「一国两制」的政治社会基础。
在「爱国者治澳」原则指引下,澳门立法会选举呈现出健康、廉洁、积极、活泼的气象,广大选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行使。而澳门初级法院对李少坤贿选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少坤犯贿选罪及伪造文件罪,涉案人员依法受到相应惩处,就是全面准确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的另一种体现。该案的宣判不仅是对一起具体贿选案件的公正裁决,更彰显了法治精神、维护了选举秩序,具有多重深刻且深远的意义,既是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也是对民主法治建设的生动践行。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选举的公平公正直接关系到民主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公众对政治体系的信任。李少坤等人通过贿赂手段收集选民签名、伪造提名档,本质上是对选举公平性的严重破坏,是对选民民主权利的侵犯,若不及时查处,将严重侵蚀民主根基,损害公众对选举制度的信心。该案的宣判,是对破坏选举行为的精准打击,有效遏制了选举领域的不正之风,净化了选举环境,维护了「爱国者治澳」原则。实际上,选举过程的民主公正决定着民主制度的功能,严肃查处此类贿选案件,就是维护选举制度的权威性,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法庭在审理中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十二名证据不足的嫌犯依法开释,既严厉打击了违法者,也避免了冤假错案,彰显了选举公正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为后续选举工作树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的鲜明导向,守护了民主政治的根基。
李少坤贿选案的依法宣判,清晰传递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尊严、严肃查处选举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该案中,李少坤作为涉案提名委员会「澳门公义」的受托人,出资策划免费旅游、餐饮及礼品派发活动,诱使逾二百名居民签署提名申请表,还存在伪造档、冒签选民姓名等行为,其行为已明确违反《立法会选举法》及相关刑事法律规定,触碰了法治底线。法庭综合二百多名证人证言、书证及笔迹鉴定等证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精准认定犯罪事实,对李少坤等涉案人员作出罪责相当的判决,且明确刑罚不得缓刑,充分体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这一判决向社会明确传递:任何试图以贿赂、伪造档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无论涉案人员身份、涉案规模如何,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绝不姑息迁就,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李少坤贿选案的宣判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为所有参与选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敲响了警钟。该案中,李少坤作为案件主脑,因涉案情节严重、庭上缄默且非初犯,被依法从重处罚,其它协助实施贿选行为的人员也分别受到惩处,这一结果清晰表明,贿选行为不仅会丧失参选资格,更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同时,法庭在宣判中明确提醒,部分嫌犯虽因证据问题被判无罪,但无罪并不代表未作出相关不当行为,奉劝相关人员勿贪小便宜,切勿再实施破坏选举公平公正的行为。这一警示不仅针对参选者和选举相关人员,也面向全体社会公众,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选举中的不正之风,主动维护选举秩序,从思想上筑牢抵制贿选行为的防线,推动形成「人人敬畏法律、人人遵守规则」的良好社会氛围。
李少坤贿选案的宣判,也为进一步完善选举领域的制度建设、推动长效治理提供了重要契机。该案暴露出选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和防范短板,比如提名表审核、选民签名核查等环节的不足。相关部门可结合该案的审理结果,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立法会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细化选举流程,强化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管,健全提名审核、签名核查、违规举报等机制,堵塞制度漏洞。同时,以该案为契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选举法律知识,提高参选人员、选举工作人员和广大选民的法治素养,让「贿选违法、公正光荣」的理念深入人心,推动形成「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严惩」的长效治理体系,从源头上遏制贿选行为的发生,保障选举制度的健康有序运行,推动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